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师范毕业生违反任教服务期制度,自行从事其他工作的,由教育、人事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接受师范教育期间的培养费和专业奖学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