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师范毕业生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五年。
师范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任教服务期满要求调离教育教学岗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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