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师范毕业生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五年。
师范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任教服务期满要求调离教育教学岗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
师范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任教服务期满要求调离教育教学岗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