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九条 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劳动教养处罚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书的,由认定部门或学校取消其教师资格,收回教师资格证书。被取消教师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