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条 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未具备合格学历又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由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办学部门以及学校安排进修培训,培训合格者,方能任教;五年之内仍未达到合格学历或者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调离教学岗位。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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