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二条 师范院校毕业生和非师范院校师资班毕业生应当按培养目标分配到教育教学岗位。鼓励取得较高学历层次的教师到学历层次要求较低的学校任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