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中专以上毕业生分配到深山区或贫困县、贫困乡以下农村任教的,见习期间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已在上述地方任教的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向上浮动一档工资,满八年予以固定,然后再向上浮动一档工资。正常晋资不得冲销浮动工资和浮动后固定的工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