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和其他津贴。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应当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享受同等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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