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工资待遇,使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使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逐步做到与当地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