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师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并对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职务、续聘或者解聘、低聘教师职务以及奖惩的依据。
教师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单纯将学生升学率高低作为考核中小学教师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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