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鼓励和吸引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对各级师范学校和非师范学校师资班的学生,免收学费并适当降低杂费收费标准。
各级师范学校和非师范学校师资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专业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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