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工管理的原则,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主管教师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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