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