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需要借用国有其他馆藏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需要借用国有馆藏其他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需要借用国有馆藏其他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