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关系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原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关系和用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