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