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不超过七人。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职务相同的,保留得票多的一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聚居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职务相同的,保留得票多的一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聚居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