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结束后将投票箱集中到中心选举会场,当众开箱验票、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布,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选举结果应当及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统一封存,期限三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