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不能产生当选人的,应当另行选举;不能足额产生当选人的,应当对不足的名额进行补选。另行选举或者对不足的名额进行补选的,可以不再重新登记选民。
另行选举或者补选差额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由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另行选举或者补选差额的,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因候选人不能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不能产生当选人的,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当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或者补选差额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由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另行选举或者补选差额的,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因候选人不能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不能产生当选人的,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当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