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十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封存保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选举结果公布后的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选举结果公布后的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