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十二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申请。
村民小组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长的申请。
罢免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