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事项。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罢免申请;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罢免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会议的决定,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村民小组长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罢免事项。罢免村民小组长须经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长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