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同意其辞职的,应当及时进行工作交接,必要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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