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可以补选。补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