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十九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本村规划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依法决定是否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并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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