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不得超越村民会议的授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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