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十二条 村民会议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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