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十三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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