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村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开发利用情况及宅基地使用情况;
(四)计划生育、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优待抚恤、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农业补贴、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
(七)水电费收缴情况;
(八)村财务收支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
(九)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查询并及时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