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建议,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