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履行职责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三)不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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