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履行职责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三)不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履行职责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三)不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