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五条 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选举所收回的总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书写模糊不能辨认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书写(画)选票规定以外的标识的选票为废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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