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五条 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选举所收回的总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书写模糊不能辨认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书写(画)选票规定以外的标识的选票为废票。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书写模糊不能辨认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书写(画)选票规定以外的标识的选票为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