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分别制作选票,一次同时投票直接选举产生。
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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