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日清点到场选民人数,宣布选举办法,通过计票人、监票人。与候选人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提名为计票人、监票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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