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中心选举会场,进行直接投票选举;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分别投票。中心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选民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被委托投票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且应当按照委托投票人的意愿投票。被委托投票人或者委托投票人应当于选举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证。选民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收回该选民的选民证。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委托投票的选民和被委托投票的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向村民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