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九条 以不确定候选人的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