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七条 候选人放弃被选举权或者被依法取消候选人资格,造成候选人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应当从原被提名候选人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没有可以递补的候选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选举候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