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将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向村民公告。
候选人自愿放弃被选举权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