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者重新公布。村民委员会仍不及时公布或者不重新公布的,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布有关事项或者对反映公布的不真实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证核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村集体及村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布有关事项或者对反映公布的不真实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证核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村集体及村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