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职责:
(一)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对村务事项和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对村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围绕村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村民委员会超越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可以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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