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终止,缺额按照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另行投票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妨碍选举行为的,依照原产生程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另行投票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妨碍选举行为的,依照原产生程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另行投票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