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三条 投票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