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日后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选举日确定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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