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设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