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章 林权管理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章 林权管理 第九条 1985年1月1日《森林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争议各方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过协议或者经过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裁决的,按照原协议或者原裁决执行。198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