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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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条 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保护承包造林的...
第二章 林权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章 林权管理 第五条 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有林场、农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所属的森林...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章 林权管理 第六条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章 林权管理 第七条 依法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取得者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章 林权管理 第八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章 林权管理 第九条 1985年1月1日《森林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争议各方依照国家和省有关...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县级...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森林资源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法应当缴纳林...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对森林、林木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公布的防护林、特种...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以及国务院规定允许转让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可以依...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利用...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国有林场、自然保...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划定的天然林保护区,实行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承包造林等措施,加强对天然林...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条 发现森林火情的公民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防火组织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林...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病虫害测报网络,加强森林...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二条 凡调运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三条 对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和植物生长繁育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同级人民政府设立标...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及其他毁林行为。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和地...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以林木资源为原料生产食用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林木消耗纳入当地森...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区、丘陵区、平原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八条 植树造林必须遵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因地制宜确定林种、树种,实行科学造林,积极推广优良树种...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九条 平原造林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划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实现农田林网化;主要河流的源...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三十条 提倡实行封山育林。适宜进行封山育林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封山育林方案,...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在宜林荒山荒地及村旁、水旁、路旁和村内隙地上按照...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三十二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造林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中标者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有林场管理的国有森林、林木以...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四条 采伐胸高直径五厘米以上(含五厘米)所消耗的立木蓄积,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范围。但农村居民采伐...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五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按照《森林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六条 因修建铁路、公路、机场、通讯设施、电力、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大型建设工程需要采伐林木的,由...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七条 由铁路、公路和城市园林等部门营造和管理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需要更新采伐的,应当分别由铁路...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八条 禁止采用皆伐方式采伐具有防护林性质的灌木林,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由林权所有单位...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九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接到采伐林木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四十条 不按采伐限额管理规定及越权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无效。
禁止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骗取林木采伐...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四十一条 禁止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按照国家植物保护法...
第七章 木材流通管理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七章 木材流通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木材交易应当到固定的交易市场内进行,但零星木材交易除外。木材交易市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七章 木材流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凡在太行山生态林区、黄河中上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长江防护...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七章 木材流通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严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农...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七章 木材流通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林区运输木材出县(市)境的,都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七章 木材流通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查验木材运输、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砍伐有争议林木的,按滥伐林木处理。
抢占有争议的林地的,按非法占用林地处...
第五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破坏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破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树旁焚烧秸杆、柴草及其他行为对林木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