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