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破坏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破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被破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