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款的百分之十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