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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