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树旁焚烧秸杆、柴草及其他行为对林木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被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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